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2025-04-14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对《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25〕5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对《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民 政 部
2025年3月28日
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防范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通过筹集和使用资金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定期开展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对社会组织面临的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识别相关恐怖融资风险的性质。
开展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同时审查相关社会组织所采取的防范恐怖融资风险措施的完备性。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基于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状况,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于识别为低恐怖融资风险的社会组织,如果已经充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对其采取的措施以反恐怖融资宣传培训为主,可以不采取其他措施。对于可能面临恐怖融资风险的社会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监督、监测有关社会组织的合规情况,防止其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恐怖活动人员利用进行融资。
对社会组织采取恐怖融资风险防范措施前,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及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对恐怖融资风险的缓释作用,避免相关措施影响社会组织合法活动。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反恐怖融资宣传培训,引导社会组织提高反恐怖融资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推动金融机构了解社会组织功能、特征及其恐怖融资风险状况,指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对社会组织采取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民政部门依法共享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律法规授权可获取的资金交易信息和风险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相关民政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有合理理由怀疑社会组织涉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相互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提高对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加强内部控制程序和财务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治理,提高自身业务和资金的透明度,防止被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利用。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境外开展活动时应关注相关地区的恐怖活动及恐怖融资风险状况。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境外非营利组织的身份、业务、资质和信誉状况,评估其是否有能力将资金用于公益目的,防止被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利用进行融资。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境内合作开展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涉嫌恐怖融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的境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规定。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本办法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来源:民政部官网)
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
标签:
相关信息
MORE >>-
关于开展2026“知名商标,品牌闪亮”行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计划活动的通知
为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精神,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企业和区域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商标品牌指导站、北京知产公共服务电源行业工作站、北京版权局版权工作站,按照电源行业知识产权重点服务企业和商标品牌闪亮工作部署,围绕打造“千企千标”和“百城百品”开展专项服务,逐步对电源行业注册商标品牌,开展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计划。
-
关于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宣传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电源行业推宣活动暨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企业和区域商标品牌价值提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公共服务中心电源行业工作站、北京商标品牌工作站、北京版权局版权工作站、北京电源行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秘书处,将联合在2026年国家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举办国家知识产权宣传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电源行业推宣活动大会,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三次理事会暨会员大会也同期举办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
全名单丨工信部关于推广5G工厂典型应用实践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加快推进“5G+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和规模化应用,我部从2022年起实施5G工厂“百千万”行动,目前累计推动2.3万余个工业5G专网建设,发布1260个分类分级、特色鲜明的5G工厂名录项目,遴选100个技术先进、标杆引领的5G工厂典型应用实践项目,行动目标已全面完成,有效推动“5G+工业互联网”从单点探索向系统集成拓展、从外围辅助环节向生产核心环节延伸,加速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成为我国5G领跑全球的重要引擎。
-
经国务院批准,2026中关村论坛年会3月25日至29日在京举办
3月18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6中关村论坛年会有关情况。科技部副部长林新介绍,经国务院批准,2026中关村论坛年会将于3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办。
-
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7年,光伏组件绿色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有效提升,组件报废评价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得到完善。




中国电源产业网网友交流群:2223934、7921477、9640496、11647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