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深化执行改革 促推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建设——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2026-03-10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面对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益的诉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哪些有力举措,成效如何?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对“僵尸企业”尽快出清;对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输氧”“供血”;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失信惩戒分级分类……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这些“关键词”受到社会关注。
面对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益的诉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哪些有力举措,成效如何?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图为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促推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建设。”刘贵祥说,2025年,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机制创新,多措并举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提高执行能力和执行管理水平
“2025年,人民法院不断巩固深化独具中国特色的以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的财产查控变现模式、失信惩戒机制、执行管理系统等。”采访中,刘贵祥从制度供给角度,介绍了切实提高执行能力和执行管理水平的相关举措。
刘贵祥说,人民法院不断规范执行行为,主动接受监督,完善执行权运行约束监督机制,着力祛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切实落实公正文明执行、清正廉洁执行。以依法推动交叉执行为牵引,着力消除地方保护、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攻坚重大疑难复杂的“骨头案”。
“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立审执协调机制,并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刘贵祥说,人民法院不断向内“挖掘潜能”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
2025年,最高法在以往出台立审执协调运行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等,既强化审执分离,发挥好立审执各环节的独立功能,又注重各环节相互衔接,有效形成合力。
在立案调解环节,人民法院在坚持有案必立的基础上,坚持把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鼓励、引导调解协议的即时履行,实质化解纠纷。加强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引导并规范诉前诉中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树牢裁判“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理念,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和判后答疑,提高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高裁判文书主文的明确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减少执行争议。建立“谁审理,谁负责督促履行”工作机制,引导、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等。
在执行环节,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推动关联案件检索,统筹关联诉讼与执行和解、统筹“三角债”的一体解决。创建“执行建议”制度,从执行看审判,促进审判质量提高。
刘贵祥说,通过一系列措施,2025年,民事裁判自动履行率达到61.01%,同比增长2.7%;执行到位金额约2.2万亿元,连续3年超过2万亿元;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连续3年均每年增长近8%。
精准实施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
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新纳入失信名单233.98万人次,同时有266.96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
“信用惩戒不是目的,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促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才是根本。”刘贵祥说,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失信惩戒精准化与信用修复常态化,既让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得到应有惩处,又让诚实而不幸的“失能”被执行人有机会及时回归市场。
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的信心和决心不动摇,将持续保持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各类失信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拒执行为。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分级分类失信惩戒机制更加完善、更加精准,信用修复机制更加畅通——
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严格依法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禁将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失信惩戒措施,提升精准性,把惩戒措施聚焦到严重的规避、逃避、抗拒执行行为上。
对一时困难但有意愿、有潜力偿债的债务人,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或者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帮助债务人脱困重生。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债务人,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并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失信信息被删除后,被执行人请求法院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消除负面影响。
刘贵祥说,纳入失信名单必然会限制高消费,但限制高消费并不一定就是具有失信行为。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因高消费减少责任财产、影响偿债能力。被执行人未偿还债务,却进行必要生产、生活之外的高消费,当然是不应被允许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限制高消费的具体情形也需进一步研究论证、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释放执行和破产制度叠加效能
实践中,一些执行案件面对的是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的“僵尸企业”,它们既挤占司法资源,更浪费市场资源。这类案件也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刘贵祥说,对这类“僵尸企业”,尤其是多次被裁定终本的企业,人民法院应优先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财产再次全面检索调查后迅速予以出清,释放被查封冻结的要素资源。
司法审判数据显示,两年多来,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移送破产案件4万余件,1万余家“僵尸企业”实现出清。
“执行与破产具有天然的制度关联,都是债权实现的法定程序,区别在于执行程序侧重于实现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而破产程序旨在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概括性清理和分配,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刘贵祥说,对于一些仍在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执行法官应主动甄别被执行企业挽救价值,强化“早移送、早救治”,避免在单个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置其核心资产,导致其丧失重整挽救的可能。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人民法院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刘贵祥说,下一步,最高法要尽快推动出台执破衔接指导意见,释放执行和破产两项制度的叠加效能,推动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促推市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电源产业网
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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